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该文件正式废止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37号文”),针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等领域作出更为细化、明确的监管规制,标志着我国数字资产监管体系进入新阶段。
一、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边界,首次界定RWA代币化核心概念
42号文核心突破之一,在于严格区分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两类活动,并首次对RWA代币化(通证化)作出法定概念界定,实现监管对象的精准划分。
(一)虚拟货币监管保持从严禁止,稳定币监管预留制度弹性
42号文延续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监管基调,开篇即明确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监管口径与237号文保持一致。文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中介服务、定价服务等核心业务,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仍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的原则处理。
本次文件新增对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监管规则,未采取全面禁止模式,而是设置前提性限制条件。结合国内对虚拟货币审慎从严的监管导向,此类稳定币实际获批发行难度依然较高,但该条款为未来合规稳定币发展预留了制度弹性空间。
(二)破除RWA代币化“一刀切”监管,明确合规开展路径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发布的《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对RWA代币发行与交易采取全面禁止态度。42号文对此作出重大调整:一是明确RWA代币化定义,即“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开展发行与交易的活动”;二是摒弃“一刀切”监管模式,明确RWA代币化业务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可合规开展。结合同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为RWA代币化业务落地提供了明确规则与实操方向。
二、强化全链条监管要求,细化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监管规则
42号文在延续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明确机构义务、细化管控措施,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明确属地统筹与部门协同机制,推动技术赋能监管
文件确立“省级政府统筹负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参与、网信等部门联动配合”的监管架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与跨部门协同合力,提升虚拟货币、RWA相关风险的防范处置效率。同时要求运用技术手段赋能监管,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排查潜在问题,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与技术支撑。
(二)区分两类业务机构服务义务,约束互联网平台源头管控
与237号文一致,42号文严禁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任何支持;对于RWA相关业务,则实行审批制管理,经批准的合规业务及金融产品,可由上述机构依法提供服务。此外,文件专门对互联网企业作出约束,要求从源头切断虚拟货币、违规RWA代币化业务的线上传播、交易与营销渠道,降低公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
(三)深化虚拟货币“挖矿”整治,严禁矿机境内销售
文件持续强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2021年《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相关政策要求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明确禁止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开展矿机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实现挖矿活动全链条封堵。
三、实施全流程监管,规范境内主体境外相关业务活动
42号文聚焦境内主体境外开展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业务,强化监管前置与穿透式管控,防范监管套利。
(一)规范ICO监管流程,坚守国家货币发行权
文件首次将ICO与RWA代币化严格区分,在2017年、2019年相关监管要求基础上,新增ICO监管前置程序,明确境内主体开展相关活动需经部门审批,严防通过境外渠道变相发行虚拟货币、规避国内金融监管,牢牢守住国家货币发行权统一管控底线。
(二)境内RWA代币化全面禁止,境外业务实行分类合规监管
42号文明确禁止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对境内主体境外开展此类业务实行分类严格监管,所有活动均需履行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针对业务涉及的金融机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业务开展情况。
四、明确RWA代币化备案流程与合规核心要求
结合42号文与证监会配套规则,RWA代币化业务确立“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形成标准化备案与合规体系。
(一)确立监管原则与核心流程,聚焦基础资产合规
文件明确RWA代币化业务分类监管规则,重点针对“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运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业务作出细化指引。《监管指引》首先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基础资产适格性作为监管首要审查标准;同时实行全流程监管,业务开展前需向证监会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发行全套资料,说明备案主体、基础资产、发行方案等核心信息;备案完成后,发行完毕、重大风险等事项需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二)细化备案材料要求,强化双重合规
证监会同步发布《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办事指南第1号—备案材料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明确备案核心材料与合规标准:
1. 全面信息披露:要求详细披露发行方案、基础资产、技术架构、风控措施及合规等情况,保障监管与投资者对业务的清晰认知;
2. 技术架构透明化:需完整说明区块链架构、数据存储、安全防护等技术细节,对发行方与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 境内外双重合规论证:需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主体资质、基础资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网络与数据安全、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审查、境外批准等事项作出全面论证;
4. 严谨合规意见要求:监管明确禁止律师使用模糊性表述,要求出具确定性合规结论,倒逼法律服务具备“法律+技术”的复合专业能力。
五、总结与业务启示
42号文及配套《监管指引》《办事指南》的发布,一方面持续收紧、细化虚拟货币监管,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另一方面将RWA代币化纳入规范化监管轨道,明确合规路径,为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创新发展营造了有序环境。
当前金融创新持续迭代,RWA已成为数字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之一。尽管我们团队目前业务未涉及证券相关领域,但RWA赛道具备长期发展价值与广阔前景,仍需持续跟踪、深入学习,把握行业监管与市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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