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售卖风水课程被查频发,套路、定性与辩护思路全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3.31

余振 律师/合伙人

zhen.yu@dentons.cn

执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合规与风险控制

近年来,借着“国学热”的东风,各类“风水课程”“命理培训”悄然兴起,从线上直播间的免费引流到线下高价特训营,看似火爆的背后,实则暗藏较高法律风险。最近在办的一起售卖风水课的案件,最初公安机关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刑事立案,后期沟通过程中变更为诈骗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研究分析,我发现自202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以售卖风水课程为由被司法机关调查的案件显著增加,涉案金额跨度从数万元至十亿元不等,涉案人员涵盖公司经营者、主播讲师、销售督导等全链条群体,既有个体“大师”,也有规模化运营的传媒、教育公司,但是结果却相去甚远。本文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经验以及查询到的多起典型判例(如南京秦淮风水诈骗案、河南固始11.7亿诈骗案、绍兴柯桥风水合同纠纷案)和司法大数据检索结果,对售卖风水课程的套路、定性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思路。

 

 

 

一、售卖风水课程的典型套路

从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以及本人在各直播间平台了解到的情况,实践中售卖风水课程被查的刑事案件中,前期在宣传过程中已经开始形成标准化、公司化的运营模式,往往存在一些套路,而这些套路多数存在以下核心内容:

第一步:引流

在路径上,行为人通常会通过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社群等渠道,发布免费风水讲座、“命理分析”的短视频,视频内容聚焦“家庭和睦”“财运提升”“避灾挡祸”等切入点,或者通过发布免费的有关面相、姓名学、生肖流年运势等课程,吸引用户点击观看或添加好友,完成初步引流。除了自身引流之外,有的行为人也会通过粉商买粉增加曝光率。

在内容上,行为人通常会存在包装人设的行为,通过虚构“国学大师”“易经传人”“资深风水顾问”“茅山传人”等身份,搭配仙风道骨的服饰、布景、道具等,甚至有的还会伪造“获奖证书”“学员感谢信”“权威认证资质”,安排员工冒充学员在直播间充当“托”,通过虚假互动吸引眼球。

第二步:制造焦虑,引导付费

当用户添加好友或进入社群后,套路进入核心转化阶段。行为人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推进转化,层层递进诱导受害人付费:

一是“免费诊断”制造焦虑:通过诱导受害人提供自身及家人的生辰八字、家庭照片、居住环境视频或者户型图等信息,编造“血光之灾”“姻缘劫”“磁场紊乱”“家宅不宁”等虚假风险,利用受害人对家人安全、自身运势的担忧心理,制造焦虑引导付费改运。在诊断过程中,客服人员往往会有精心编排的话本与逼单话术,针对不同情形如没钱、没时间、怕学不会、家里人不同意、信佛信基督等罗列多种情况,针对每种情况都有不同的逼单话术,所有话术的目的都是为了抓住客户想要化解“凶”这个痛点,不断放大客户的需求,引导付费。

二是“分级课程”引导消费:推出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的分级课程体系,低价甚至免费的课程多为基础风水知识,主要作用是降低受害人付费门槛、建立初步信任,在此过程中客服人员根据听课时长挑选重点客户,并在私下解答过程中制造焦虑,引导客户购买后续课程;高价课程则承诺“私人订制”“一对一改运指导”“家居风水布局”“符咒招财”“专属法事”“茅山祈福”等特殊服务,逐步诱导受害人升级消费、持续付费。

第三步:虚假服务

行为人收取费用后,一般仅提供提前录制的视频课程、打印资料,或做“走过场”式的风水布局、虚假的“茅山祈福”,所谓“改运”“消灾”难以证明有实际效果,实质系“空手套白狼”式非法敛财。比如“大师”只是使用软件测算。

更有甚者,会持续编造新的“灾祸”“劫数”,要求受害人支付更高额的“化解费”“祈福费”,若受害人拒绝,便以“灾祸反噬”“泄露天机遭报应”“影响家人运势”等话术恐吓、胁迫,逼迫受害人持续付费。

 

二、司法实践中对售卖风水课程的不同认定方式

结合检索到的判例及司法大数据,目前司法机关对售卖风水课程的行为,主要存在“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三种认定方式,核心争议集中在“行为性质”“主观目的”“服务对价”的界定,不同认定方式对应的法律后果差异极大。

(一)认定为民事纠纷

此类认定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未虚构事实、未制造焦虑,仅提供基于传统文化的知识讲解,服务具有实质内容,受害人系基于自身信仰自愿付费,收费标准符合合理范围。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表现为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0)浙0110民初1981号】中,法院明确区分“封建迷信”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教授“奇门遁甲”“意象”类内容达成教育培训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类课程内容显然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与传统文化、社会公德所倡导的价值观相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利益不符,故双方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的《绍法君说法丨假借“风水改运”收取高额费用,法院判决:返还!》一文中指向了一起合同纠纷,法院认定3万元“风水费”以化解虚构灾祸为由,宣扬迷信,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合同无效,费用应予全额返还;而6万元“拜师费”所对应的教学,确实包含了解读《易经》等国学内容,汪某也已实际学习,故该部分属于文化服务范畴。法院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比例,酌情认定其中1.2万元为合法有效的培训费用,判决时某某返还4.8万元。

类似案件通常存在原告认为“服务效果未达预期”引发的退费纠纷,核心裁判逻辑是“严格区分合法文化传承与非法迷信敛财”,尊重当事人基于自身信仰的自愿消费行为,同时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效力。

(二)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此类认定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服务效果等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或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行政监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常见处罚情形:一是虚假宣传,如宣称“风水课程可改命、治病、保平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28条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是未经许可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若以“风水培训”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未取得相关办学许可,被予以行政处罚。

(三)认定为刑事犯罪

从威科等数据库查询到的情况,此类案件多数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少数以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1、认定诈骗罪:若行为人存在“虚构身份、编造灾祸制造焦虑、虚假履约”等核心行为,主观核心目的是骗取钱财,无论是否提供形式上的课程,均优先认定为诈骗罪。如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官方通报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团伙以售卖风水课程为幌子,编造受害人家人有血光之灾,诱导受害人支付高额化解费,92名嫌疑人被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2021)沪02刑终789号】查明,被告人以孔某为“清微派第三十四代传人”“元始天尊下凡”“孔子第75代玄孙”等身份进行宣传,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学习课程、拜师,再以有能力帮助去灾祸、看风水、“接能量”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毕某、齐某等人课程费、能量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2、认定为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此类罪名的裁判文书较少,但是实践中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地司法机关以此罪名对售卖风水课程的行为人开展调查。本人认为该罪名通常仅当行为人以风水课程为载体,组织、利用迷信活动,蛊惑受害人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拒绝纳税、妨碍执法、放弃医疗),更趋向于邪教性质时,才会以此罪定罪。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陈某、张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2017)鲁0306刑初35号】,认定被告人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接受弟子拜见,拉拢信徒,对骨干弟子进行分封,发展组织成员900余人,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并使用诅咒、恐吓方式阻止成员退出,通过收取“皈依”费、“拜师”费、买房捐助、过节费、奉养费等名义进行敛财。

3、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行为人在销售过程中,模式聚焦入门费、代理费、人头计酬的本质,层级化运作,以后续参与者资金兑付前期返利等为底层逻辑,比如设置“学员-导师-大师-合伙人”等层级,诱导他人发展人员等。如江苏无锡法院2025年就发布一起案件,行为人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平台,销售“中华风水学”“即刻旺运”等课程;设置多级别会员,按缴费额度返利;神化杨某为“庚天缘大师”,洗脑蛊惑他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吸纳会员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最终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涉嫌被认定诈骗的应对思路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核心是“区分合法与非法”“否定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该构成要件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也是区分民俗活动和诈骗行为的关键。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评估行为人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服务成本、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同时需要着重留意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服务成本,如课程研发、讲师薪酬、道具采购、场地租赁等,而非个人挥霍、偿还债务;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评估行为人已实际提供服务,如完整的课程视频、直播记录、风水布局现场照片、服务签收记录等,且该服务内容具备一定价值,并非“空手套白狼”“AI大师”。如广东湛江法院公布的一个判例中,行为人按当地民俗为受害人提供超度法事,收费标准覆盖祭品、人工、场地等成本,有完整的服务流程记录,法院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认定无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核算“成本”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即使后期真的无法改变定性,那么针对犯罪数额时,也可以根据“售卖课程来源与内容的不同”尝试切割“合法”与“非法”,依法剔除合法服务对应的费用,降低认定的犯罪数额,进而降低量刑。

(二)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张“属于合法文化服务”

售卖风水课程类案件的特点在于“风水”本身偏向“玄学”“民俗信仰”,售卖服务难以被证成为真,有时候仅是提供了情绪价值。但是单纯以“改运”等效果未达成控告诈骗,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就此立案,还需要评估期间是否存在如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套路”“话本话术”,是否通过此种欺骗性话术误导、制造恐慌,从而诱导被害人交付财物。因此,案件办理过程中考察售卖风水课、提供服务的行为能否被界定为“合法文化服务”就显得十分重要。如上文民事纠纷提到的内容,能够将其归纳为“属于合法文化服务”,也是化解刑事危机的一种方式。

(三)主张“受害人自愿付费,无错误认识”

举证受害人本身长期有玄学信仰,主动寻求风水课程服务,知晓“服务无科学实效”,付费行为是为了获得心理慰藉,而非因行为人诱导、欺骗才处分财产。如举证受害人过往有多次同类消费记录、聊天记录中受害人明确表示“信则有不信则无”,以此证明行为人欺骗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有可能成为出罪的理由之一。

后续,大成律师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动态,结合更多典型判例,进一步细化辩护思路、补充实务要点,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更精准、更落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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